26日**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食品**法草案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
草案規定,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制定、分布。
銷售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或者生產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經檢驗合格。食品生產者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食品**標準并向縣級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